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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FOB价格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FOB价格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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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5日,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中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签订了一份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按信用证要求装运。4月20日,中宁公司向华东公司传真告之“上海承运商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海运部”地址、电话、传真号和联系人等。华东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传真给环亚货运,后环亚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华东公司将上述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指定仓库。华东公司交货后,环亚货运以华东公司名义办理了货物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 

  华东公司确认涉案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签发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该提单由泛洋船务以提单抬头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涉案提单加注了签单人泛洋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东公司通过出口货物明细表委托环亚货运出运货物并取得提单,环亚货运代办货物报关、订舱等业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关系。环亚货运的代理行为符合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操作惯例和基本义务,并无过错,华东公司确认并取得提单时,对泛洋船务承运人的地位已表示认同。华东公司货物失控、收款未成,是其确认并接受泛洋船务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环亚货运的代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对华东公司要求判令环亚货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华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起运港船上交货)成交出口,在贸易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买方义务,上诉人华东公司作为卖方无需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环亚货运应是接受涉案提单承运人的委托进行订舱。当华东公司确认和取得提单时...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货运代理人环亚货运是否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一、二审对此的判决从结果上看似乎是一致的——对被代理人华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依据的理由却截然不同。一审认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环亚货运的代理行为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二审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华东公司基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要求环亚货运承担代理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 

  首先,本案所涉货物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出口,在贸易合同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是贸易合同买方的义务,华东公司作为卖方没有义务委托他人订舱出运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所含甚广,包括向承运人订舱、与货主和承运人交接货物、装箱、报关、报验、仓储等等。这些事项属于双方...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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