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
典型案例
案情陈述
SEVERN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SEVERN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提要: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在广州仲裁,出租人因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应诉,双方在诉讼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海事法院认为有管辖权,并应适用中国法解决纠纷;合同约定由出租人选择一定幅度的装货数量,船长在这一幅度内宣载,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但没有达到船长宣载的数量,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亏舱费;船舶在联检前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海事法院认为船舶
未准备就绪,应从实际开始装货时起算装货时间。

[案情]
  原告:泛洋航运贸易公司(Pan Pacific Shipping & Trading S.A.)。
  被告:深圳蛇口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SEVERN”轮运输...


裁判结果

 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租船合同中有适用英国法律在广州仲裁的条款,但原、被告均同意通过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因此,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除自由绕航条款因违反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外,其它条款均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本案货物运费应为257,510.80美元,扣除已付的运费,被告还欠原告运费39.73美元。被告提供的货物数量, 没有达到原告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宣载的货物数量,造成船舶亏舱246.80吨,被告应依约赔付原告亏舱费4689.20美元。“SEVERN”轮于10月20日2030时抵达装货港, 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船舶还没有办妥联检手续,船舶并没有实际准备就绪,故应从船舶实际开始装货作业的21日1508时开始起算装卸时间。至24日0200时装货完毕,扣...

案例评析

这是一宗国际航次租船合同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亏舱费的计算、以及船舶联检前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否有效等问题。

  一、关于管辖和法律适用。本案租船合同含有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发生与租船合同有关的纠纷,在广州适用英国法律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运输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当事人没有提出,法院也没有审查),但是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仲裁),一致同意接受海事法院的管辖,以诉...

律师简介
蒋跃川
海事海商 蒋跃川

蒋跃川律师于1993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航政系,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讲授海商法、提单实务及法律、租船合同与法律等课程。蒋跃川律师自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律所简介